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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卫生中西医结合专业副主任医师专业资格评审条件

2012-08-23 09:13 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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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定标准:中西医结合专业副主任医师须系统掌握本学科中西医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相关学科知识,较全面了解本专业国内外已开展应用的疾病诊疗理论和技术,能将最新技术应用于临床实践;有较丰富的临床实践经验,较熟练地运用中西医专业知识开展工作,能独立处理本专业较复杂疑难疾病和重大技术问题,临床工作业绩较显著,取得较高价值的临床技术或研究成果,公开发表、出版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学术、技术水平较高,有培养和指导下级卫生技术人员的能力;较熟练运用一门外国语获取医学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严格遵守医德规范。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已登记注册,运用中、西医学专业知识从事中西医结合临床医疗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申报中西医结合副主任医师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以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受单位通报批评或发生医疗差错未满1年的;

二、受到行政处分未满处分期的;

三、发生医疗事故未满3年的;

四、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未满3年的。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博士学位,系统学习中医1年以上(或系统学习西医1年以上),从事中西医结合技术工作,取得中西医结合主治医师资格2年以上。

二、获硕士学位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获大专学历,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7年以上;中专毕业后在乡镇卫生院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25年以上,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8年以上。

三、国家机关分流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获得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获得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9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1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条件

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A级)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

一、参加全国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三个模块)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政府人事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每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0周以上,能承担专科查房工作。在医院管理工作岗位的人员,每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不少于20周。

二、有较丰富的临床实践经验,正确地运用中医理、法、方、药进行辨证论治和现代医学理论、方法开展临床工作,能独立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完成较复杂的院内外会诊和抢救工作。

三、参与医疗、教学、科研业务管理工作,开展本专业必须具备的各项诊疗技术项目。

四、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吸取新技术并应用于临床实践1项以上。

五、对下一级卫生技术人员进行临床技能培训,每年专题授课3次以上。

六、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应按规定到县或乡(镇)卫生机构工作半年以上(提交“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到农村定期工作情况鉴定表”)。

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省(部)级科技成果三等奖1项以上参与者。

二、市(厅)级(含广西医药卫生适宜技术推广奖)科技成果二等奖1项参与者或三等奖1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三、承担县级批准立项的科研课题(课题组成员前五名),其研究进展经主管部门组织鉴定,确认己取得阶段性成果者(只适用于县及以下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属于本单位专业技术骨干,在开展本专业技术方面有较大的创新,引进新技术、新成果应用于临床实践1项以上,经同级职改部门组织专家考核认可。

五、获市(厅)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

第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必须以第一作者在医学专业公开发行期刊(同时具有国内统一发行刊号CN/R和国际统一发行刊号ISSN)上,发表本专业有价值的学术论文2篇以上,文献综述1篇。县和县以下各医疗单位申报副高级职务资格,学术论文可发表在医学专业公开发行期刊的增刊。

第十条 破格条件(见附录一)

第十一条 附则

一、凡是符合上述条件规定,可申报中西医结合专业副主任医师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卫生厅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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