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浙江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
浙卫发[ 2008 ]152
各市、义乌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单位,高等医学院校及附属医院,省级有关单位:
为认真做好2008年度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根据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浙人专〔2006〕35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经我厅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单位要认真做好推荐工作,必须严格按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把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推荐评审条件,推荐评审的主要文件依据详见附件1。
二、省人事厅《关于印发2008年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计划的通知》(浙人发〔2008〕99号),对有关问题作了新的规定,具体内容详见附件3,请各地区各单位遵照执行。
三、为了准确地理解和把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相关政策,我厅对实际工作中遇到的若干具体问题作了解答(文件另行下发),各地区各单位必须严格按解答口径做好有关工作。
四、各地区各单位中级、副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推荐通过,评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包括社区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下同)的人员,必须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评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机对话考试。
五、各地区各单位要严格按上报材料的要求,认真做好材料的审核、整理工作(具体材料目录、份数与装订要求详见附件2)。对不符合要求的上报材料,我厅不予受理。
六、上报我厅的评审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如发现弄虚作假者,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上报的有关评审材料,要求在本单位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时间为7天。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各单位要认真调查核实,并将结果上报我厅人事处备案。
七、申报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的有关信息必须输入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管理软件,上报的相关表格也必须由软件产生。去年使用的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管理软件已升级,请有关单位及时登陆浙江卫生信息网下载升级。软件维护联系人:贺挺,联系电话:0571-85112270。
八、各地区各单位在上报评审材料时,要求同时缴付评审费用。帐号:浙江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结算分户,33001613535050006389,省建行业务经营部,并在用途栏内请注明“高评费”字样。
九、各地区各单位务必在2008年8月20日前,将评审材料上报我厅人事处(有卫技副高级评审权的单位,报送评委会评审人员名册),逾期不予受理。
十、从2009年度起,评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提交论文名录要求按省医学学术交流管理中心《关于印发评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医学卫生刊物名录(2008年修订稿)的通知》(浙医管中心〔2008〕32号)规定执行。我厅《关于印发评审高级卫技职务任职资格医学卫生刊物名录(修订稿)的通知》(浙卫发〔2002〕285号)、《关于做好2005年度全省高级卫技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05〕111号)全部同时废止。我厅《关于评审高级卫技职务任职资格提交论文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卫发〔2002〕134号)的附件《评审高级卫技职务任职资格医学卫生刊物名录》同时废止,此外的内容仍然有效。
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重,而且涉及到广大卫技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地区各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严格按本通知做好有关工作,以确保2008年度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顺利实施。
附件:1.推荐评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主要文件依据
2.推荐评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上报材料要求
3.省人事厅《关于印发2008年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计划的通知》有关内容摘要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日
附件1
推荐评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主要文件依据
一、基本条件方面
中央职改领导小组《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20号)。
二、社区方面
省人事厅、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乡村卫生技术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规定(试行)〉的通知》(浙人专〔2006〕1号),省卫生厅《关于2007年度全省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卫发〔2007〕163号)。
三、破格条件方面
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部分系列破格申报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条件(试行)〉的通知》(浙职改办〔1992〕23号),省卫生厅《关于2000年度全省高级卫技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卫发〔2000〕174号),省人事厅、省卫生厅《关于2003年度推荐评审卫生技术人员高级职务任职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专〔2003〕121号)。
四、论文方面
省卫生厅《关于评审高级卫技职务任职资格提交论文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卫发〔2002〕134号),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评审高级卫技职务任职资格医学卫生刊物名录(修订稿)的通知》(浙卫发〔2002〕285号),省卫生厅《关于做好2005年度全省高级卫技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05〕111号)。
五、继续医学教育方面
省卫生厅《关于全面实行继续医学教育与职称晋升挂钩的通知》(浙卫发〔2003〕64号)。
六、人机对话考试方面
省卫生厅《关于2008年度全省评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卫发〔2008〕88号)。
七、上报材料方面
省卫生厅人事处《关于做好全省高级卫技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上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卫人便函〔2002〕22号)。
八、下农村、社区方面
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城市医疗机构医生到农村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卫发〔2004〕95号),《省卫生厅关于2007年度全省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卫发〔2007〕163号)。
九、其他事项
其他未尽事项,依据国家及省有关文件规定。
附件2
推荐评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上报材料要求
一、各单位应提交的评审材料
(一)送审报告(委托评审书)1份。
(二)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管理软件产生的上报数据盘1个。
(三)评委会评审对象资格审查花名册一式3份(A3纸规格)。
(四)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名单表1份(A3纸规格)。
(五)各专业评审人数统计表1份。
二、个人应提交的材料及装订要求
不需要装订成册的材料
(一)推荐评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综合表一式15份(A3纸规格)。
(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一式3份。
(三)破格推荐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审批表1份。
需装订成册的材料
第一册(按以下次序装订):
(一)本册材料清单1份。
(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1份。
(三)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单位人事部门须核对原件,同时经办人在复印件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下同)1份。
(四)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
(五)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聘任书复印件1份。
(六)执业医师、执业护士资格证书及执业证书复印件各1份。
(七)外语(医古文)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或外语(医古文)免试审核表1份。
(八)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或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免试审核表1份。
(九)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书复印件1份。
(十)破格推荐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审批表1份。
(十一)前3年年度考核登记表复印件各1份。
(十二)晋升前下农村情况证明1份。
(十三)个人获得的有关荣誉证书复印件各1份。
(十四)个人其他材料各1份。
第二册(按以下次序装订):
(一)本册材料清单1份。
(二)代表论著、论文原件1份。
(三)科研成果及有关获奖证书(证明)复印件各1份。
(四)其它反映本人学术水平的材料各1份。
附件3
省人事厅《关于印发2008年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计划的通知》有关内容摘要
一、从外省、中央部属单位调入和军队转业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对其原取得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需提供外省省级人事部门、中央部属单位和军队的公布资格文件、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调动有关证明,填写《调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审定表》,经所在市人事部门和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后,送省人事厅确认,确认通过人员换发浙江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对于确认材料不符合规定或者依据材料不充分、有疑义,确认有困难的,需提供担任下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以来有关材料,送相应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确认,各高评委办公室要将这部分对象按照确认的要求与其他申报对象分列评审,评审通过人员认可原专业技术资格,直接换发浙江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二、取得国外相应学历学位的人员,需提供国家教育部国外学历学位认证证书,方可按相应学历学位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价。
三、根据我省实施全国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实际情况,从2008年5月1日起, 凡年满45周岁人员在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时,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要求。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其它免试条件仍按《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浙人专〔2006〕351号)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