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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关于引进人才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要求/申报条件

2012-07-27 20:37 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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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

关于我市引进人才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职改办[2002]896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职改办,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大型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人才环境的决定》(渝府发[2000]63号)精神,适应我市引进人才的需要,根据国家人事部和我市有关文件规定,现就我市引进人才(以下简称引进人才)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引进人才可按照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实行“五个打破”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的意见》(渝人发[2001]126号)精神,不受单位所有制性质、地域界限、岗位指标、身份等限制,申报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其中,在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经考核确有真才实学,符合《重庆市工程、农业、科研、高校、中小学、卫生等七系列破格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推荐条件(试行)》(渝职改办[2000]439号),可不受学历、资历、职务档次的限制,破格推荐评审与其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引进人才在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其外语、计算机及继续教育要求可实行“先评后补再发证”的政策,符合免试条件的,按照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职称外语、计算机及继续教育要求的规定的通知》(渝职改办[2001]26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引进人才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其申报评审程序及送审材料要求,按《重庆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工作规范》(渝职改[1999]8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本文所指引进人才是指按照重庆市有关引进人才政策规定从市外引进到我市的下列人才(不含国家行政机关和离退休人员):

㈠转移人事、户藉关系到重庆市工作,因流动未在原单位评定与其学识水平相当的技术职称的人才;

㈡实行“户口不迁,关系不转,来去自由”的智力引进人才:

1、办理了《重庆市外来人才工作证》的人才;

2、未办理《重庆市外来人才工作证》,但与用人单位签订了聘用合同在一年以上的人才;

㈢留学回国来渝创业和工作的人才。

五、搞好我市引进人才职称评审工作,对于调动引进人才的积极性,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各级人事(职改)部门务必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加大服务力度,确保我市引进人才职称评审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

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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