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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 |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是法律的母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各部门法的立法依据和基准。我国《宪法》中有关保护公民生命健康的医疗卫生方面的条款,就是我国卫生法的渊源之一,是制定卫生法的重要依据,并在卫生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街道组织举办各种医疗卫生设施,开展群众性的卫生活动,保护人民健康。 |
法律 | 法律作为卫生法的渊源,包括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和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非基本法律,其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 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卫生基本法律。现行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卫生非基本法律有十多部:《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国境卫生检疫法》《传染病防治法》《红十字会法》《母婴保健法》《献血法》《职业病防治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 |
卫生行政法规 |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等。卫生行政法规的法律效力低于法律而高于地方性法规。 |
地方性卫生法规 | 地方性卫生法规在卫生法法源中也占有重要地位,它是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这些规范性文件只能在制定机关管辖范围内有效。 |
卫生规章 |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单独或者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称为卫生规章。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等。规章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
卫生标准 | 卫生标准是指以技术标准形式发布的与卫生相关的规范性文件。由于卫生法具有技术控制和法律控制的双重性质,因此卫生标准、卫生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就成为卫生法渊源的重要组成部分。 |
卫生国际条约 | 卫生国际条约是指我国与外国缔结或者我国加入并生效的国际法规性文件,是卫生法的一种特殊法源,如《国际卫生条例》《麻醉品单一公约》《精神药物公约》等。一旦生效,除声明保留的条款外,一律适用于我国的国家机关和公民。 |
卫生保护原则 | 卫生保护原则有两方面的内容:第一,人人有获得卫生保护的权利。第二,人人有获得有质量的卫生保护的权利。卫生法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都必须时刻将保护公民生命健康权益放在首位。 |
预防为主原则 | 预防为主是我国卫生工作的基本方针和政策,也是卫生法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实行预防为主原则是由卫生工作的性质和我国经济发展所决定的。 |
公平原则 | 公平原则就是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配置卫生资源,协调卫生保健活动,以便每个社会成员普遍能得到卫生保健。 |
保护社会健康原则 | 保护社会健康原则,本质上是协调个人利益与社会健康利益的关系,它是世界各国卫生法公认的目标。 |
患者自主原则 | 患者自主原则是指患者经过深思熟虑就有关自己疾病的医疗问题作出合理的、理智的并负责的自我决定权。维护患者权利、尊重患者自主意识也是卫生法的基本原则 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