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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医师协会肛肠专业临床援助中心管理暂行规定

2016-04-29 16:38  来源:医学教育网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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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医师协会肛肠专业临床援助中心管理暂行规定:

依据中国医师协会的宗旨:“发挥行业指导、服务、自律、协调、监督作用;团结和组织全国医师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弘扬以德为本,救死扶伤人道主义的职业道德;维护医师的合法权益;努力提高医疗水平和服务质量;为我国人民的健康和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结合本专业委员会实际情况,决定在全国设立若干临床援助中心,为更好开展此项工作,特制定以下管理规定。

一、目的与意义

1、通过各级援助中心的设立,分级、就近和长期为协会会员服务、为广大基层肛肠科医师服务,从而提高肛肠病临床诊疗技能,规范医疗行为,为本地区肛肠病患者提供高水平的医疗服务医学|教育网整理。

2、通过各级援助中心的工作,扩大协会的影响力,增强协会的凝聚力,吸引更多的专科医师加入本协会,不断扩大协会的规模。

3、为制定行业诊疗规范和实施行业准入制度创造条件。

二、分级与名称

1、临床援助中心分四级,分别为国家级、省级、地区级和县级。

2、名称为“中国医师协会肛肠专业(国家级、省级、地区、县级)临床援助中心”。

3、临床援助中心的牌匾为统一样式。

4、临床援助中心的数量,国家级和省级(每)不超过3家,地区级(每)不超过2家,县级(每)为1家。

三、条件

1、国家级临床援助中心条件:三级甲等医院;肛肠专业病床达到或超过40张;学科带头人担任本协会常务委员(含)以上职务;本部门支持和热心此项工作;专业医、教、研水平处于国内领先。

2、省级临床援助中心条件:三级甲等医院;肛肠专业病床达到或超过30张;学科带头人担任本协会常务委员(含)以上职务;本部门支持和热心此项工作。

3、地区级临床援助中心条件:三级医院;肛肠专业病床达到或超过20张;学科带头人担任本协会委员(含)以上职务;本部门支持和热心此项工作。

4、县级临床援助中心条件: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肛肠专业病床达到或超过10张;学科带头人担任本协会委员(含)以上职务;本部门支持和热心此项工作。

5、尚未评定等级,具有相当规模且符合其它条件的民营医院也可申请相应级别的援助中心。

四、申请与审批

1、凡符合以上条件的单位,本着自愿的原则,可填写附件2“中国医师协会肛肠专业临床援助中心申请表”,加盖本单位公章后递交我会待批。

2、协会收到申请表后先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者,同时也符合局部区域的合理配置,最后在协会常务委员会中投票,得票超过半数即为通过。

3、双方签署协作意向书,协会签发授权书,申请单位根据协会提供的牌匾样式制作牌匾并使用。

4、未获得通过者一年后可继续申请。

五、权利与职责

1、被授权单位可以悬挂临床援助中心牌匾,并可以进行适当的业务宣传。

2、优先接受本区域我协会会员的进修培训,或赴会员单位进行业务指导。

3、优先接收本区域会员输送的急重及疑难病例的转诊。

4、不定期组织本区域会员进行学术交流和教学培训活动。

5、对本区域肛肠从业人员进行调查、建档,并动员其加入本协会。

六、终止

1、对临床援助中心的授权每轮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将由协会组织专家进行验收,合格可继续一轮授权,不合格将终止授权。

2、授权有效期内若发生以下情况,经我会调查情况属实,授权将自动终止:

(1)自授权之日起一年内未履行任何对会员的服务工作。

(2)进行虚假宣传,对我会声誉造成恶劣影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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