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2020年药师/药师/主管药师考试报名的条件(附年限对照表)已经公布,为了帮助大家了解,医学教育网为大家搜集整理如下:
贵州省2020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学历和任职年限对照表
学历 | 报考级别 | 任职年限(截止2019-12) | 从事本专业 |
(现有资格取得时间≧) | 年限(≧) | ||
中专 | 士(药、技) | 毕业当年报名、次年考 | 1年(2019年起) |
师(药、护、技) | 任士满5年(2014-12前) | 6年(2013-12前) | |
中级(医、药、护、技) | 任师满7年(2012-12前) | 13年(2006-12前) | |
专科 | 士(药、技) | 毕业当年报名、次年考 | 1年(2019年起) |
师(药、护、技) | 任士满2年(2017-12前) | 3年(2016-12前) | |
中级(医、药、护、技) | 任师满6年(2013-12前) | 9年(2010-12前) | |
本科 | 师(药、技) | 毕业当年报名、次年考 | 1年(2019年起) |
中级(医、药、护、技) | 任师满4年(2015-12前) | 5年(2014-12前) | |
硕士 | 中级(医、药、护、技) | 截止2019年12月31日聘用满1年 | 报考医护专业须有医、护执业资格 |
博士 | 可申报副高级资格,不再参加中级资格考试 | ———— | 医护专业须有医、护执业资格 |
报考条件要求:
(一)基本条件
凡符合原卫生部、人事部印发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和《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中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和专业类别的考试。
(二)提前一年参加考试条件
按照《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6〕69号)有关规定,凡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计生院、村卫生室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专业中级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考点在现场确认时须将这部分考生《申报表》标注为“提前一年”并编号单列管理,以便后期资格审查时备查)。
(三)省内合格人员申报上一级资格
1. 取得省内合格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继续在相应省内线范围内单位工作,受聘担任初级技术职务达到规定年限的,可申请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获取本专业全国合格标准中级资格证书(网上填报时在“专业工作经历”栏中注明“贵州省内合格聘用达到规定年限”)。
2. 取得省内合格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本专业相应级别全国合格标准资格证书,继续在相应省内线范围内单位工作的,其聘用年限可合并计算。
3. 2016年起取得省内合格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继续在相应省内线范围内单位工作,受聘担任中级技术职务后,需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必须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全国合格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继续受聘担任中级技术职务合并计算达到规定年限,才能申报社会化或民营专项评审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四)硕士学历直接报考中级资格
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关于进一步实施科教兴黔战略大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决定》(黔党发〔2012〕31号)和《关于做好2019年度全省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聘任工作的通知》(黔卫健函〔2019〕167号)精神,取得硕士学历、学位,受聘到我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工作(含民营医疗机构),在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后,单位可根据其学术、技术水平和工作需要,聘用到相应技术岗位,第一个聘期内(三年)可享受中级待遇(仅指工资待遇)。截止2019年12月31日聘用满1年的,用人单位可推荐硕士人员参加卫生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申报医师、护理中级资格的必须取得准入资格。
(五)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衔接
按照原贵州省卫生计生委等7部门《关于建立贵州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实施方案》要求,从2020年起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中级资格人员中,2014年毕业后进入三级医疗机构(不含民营)医疗岗位的本科学历医学类专业毕业生,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作为报考中级资格的必备条件。
(六)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直接报考中级资格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医教协同进一步推进医学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63号)有关规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并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我省“基层”是指不含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关镇和街道的“乡镇”)工作的,可直接参加中级职称考试。
(七)有关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
申报人学历取得时间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至2019年12月31日。报名条件中有关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规定,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或学位。
(八)2008年5月《护士条例》施行后,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聘任时间达到规定条件申报上一级资格考试事宜
1. 具有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护理初级(士)资格证书,在达到规定的护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年限后,可直接聘任护师专业技术职务。应届毕业生取得护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间从次年9月起计算;往届毕业生取得护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间从参加考试合格当年9月起计算。申报人在受聘担任护师职务满规定年限后,可凭用人单位护师聘任证书(聘书)为依据,申请报考护理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2. 具有普通全日制护理、助产专业“中专、专科”学历,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护理初级(士)资格证书,应届毕业生任职资格时间从次年9月起计算,往届毕业生任职资格时间从当年9月起计算。申报人在担任护士职务满规定年限后,可申请报考护理初级(师)专业技术资格。
其他规定
(一)执业资格准入要求
凡报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见附件2)中专业代码为301至365及392专业的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并在报名时提交相应类别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报考专业与医师资格类别及执业注册专业必须一致;执业注册单位与现工作单位必须一致。报考护理学〔师〕、护理学〔中级〕人员须从事本专业工作并提供护士执业证书。
(二)转岗申报
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现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其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时间必须满2年。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专业代码为301至365及392专业的人员,不得跨执业医师资格类别报名;相同执业医师类别间变动岗位的,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范围(执业专业)应变更注册为现报考专业对应的执业专业。
(三)考试成绩及效用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关专业科目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同一专业4个科目的考试,可取得该专业资格证书。对不同专业(含主亚专业)之间各科目的考试合格成绩,不得作为同一专业合并计算。已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部分专业考试的人员,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名参加剩余科目考试时须使用原档案号。
(四)军队现役人员报考事宜
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现役人员申请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由团级以上单位负责报名组织工作,师级以上单位负责对军队卫生人员的报考资格进行审核。考点不受理单个现役军人的考试报名。团级以上单位派员持介绍信在2020年2月3—12日期间,到所在考点办理军队考生报考数据的交接和考试费用的缴纳。
自2019年起,军队卫生人员报名信息中的证件类型全部使用身份证,证件编号为18位身份证号。军队卫生人员参加考试必须持本人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文职干部证、文职人员证、士官证、义务兵证将不再作为参加考试的有效身份证件。各考点考试管理机构须于2020年5月8—15日期间负责打印本地区军队考生准考证,并通知军队单位在考前集体领取准考证。军队考生考试成绩不对社会公布,成绩通知及查询由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干部局负责。
(五)专业类别合并事宜
自2020年起,《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理化检验技术初级(士、师)和微生物检验技术初级(士、师)专业类别合并为卫生检验技术初级(士、师,专业代码109、211)专业类别。2019年理化检验技术初级(士、师)和微生物检验技术初级(士、师)专业考试未通过的考生,成绩继续进行滚动,剩余未通过的科目须在2020年报考卫生检验技术初级(士、师)专业相对应的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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