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药科大学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暂行办法 :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根据《信访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和监察部关于《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及《关于依纪依法规范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有关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规章制度,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纪检监察信访举报是指学校纪检监察部门通过接收群众来信(包括书信、电子邮件和传真)、接待群众来访、接听电话等渠道,受理对本校党员、党组织、行政部门及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及其他纪律规定的检举、控告以及党员、党组织和监察对象对所受的党纪、政纪处分或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
第二条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上级有关纪检监察信访举报的一系列制度规定和文件措施,紧紧依靠全校师生员工,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构的职能作用,不断拓宽和畅通信访渠道,认真处理检举、控告和申诉,化解矛盾,为维护学校稳定,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服务。
第三条 处理党员和师生员工涉及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当面的来信来访,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按照党纪政纪和我校的规章制度处理党员和师生员工提出的问题。
第四条 处理党员及师生员工的来信来访,实行分级管理、归口办理的工作责任制。
二、领导和机构第五条 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室在纪委书记领导下,加强对学校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的指导,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直接接待和处理重大的信访举报。
第六条 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室必须配备专职干部负责信访举报工作,各级党组织的负责同志和纪检员分工负责本单位的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
第七条 负责信访举报工作的干部必须具备党性强、作风正、有一定政策水平和处理信访举报工作的能力。负责信访举报工作的干部要相对稳定,定期参加上级组织的学习和培训。
三、任务和要求第八条 纪委办公室、监察室信访举报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一)处理学校和上级领导机关交办和转办的涉及纪检监察方面的来信来访事项。
(二)向校内有关党组织、部门交办或转办来信来访事项,并督促、检查其办理的情况。
(三)直接处理涉及处级干部(六级及以上职员)或其他人员重大复杂的举报、控告和申诉,受理党员的举报、控告和申诉。
(四)涉及到学校内部几个单位的来信来访问题由纪委办公室、监察室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
(五)接待和处理群众涉及纪检监察工作方面的来信来访。
(六)定期综合研究来信来访情况和问题,及时向党政领导反映,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七)对不属于纪检监察部门受理的举报电话和来信来访,需告知举报人向其他有关部门反映。
(八)建议学校对重要举报事项经调查属实的举报人,根据举报所产生的政治效益或经济效益,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九条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等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一)接待和处理群众的来信来访。
(二)处理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室交办和转办的来信来访事项。对于重要信访,处理结果要及时上报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室。
(三)直接处理涉及科级及以下干部(七级及以下职员)的举报和申诉。
(四)定期综合研究来信来访情况和问题,及时向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室反映,并提出解决的建议。
第十条 对于党员及师生员工的揭发和控告,要认真进行调查,属于一般问题应该对当事人进行提醒谈话、批评教育,对于违纪违法案件,应该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对署名举报的,处理结果要通报信访举报人。对于党员、党组织和监察对象对所受的党纪、政纪处分或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要认真复查、核实、妥善解决,处理意见要与申诉人见面。
第十一条 承办来信来访一般应在60天内办结,疑难信访件一般在90天内办结。对到期不能上报的,必须说明情况,并经校纪委研究同意后,方可延长,否则要给予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二条 上报查处结果的信访举报,应当具备下列材料:(一)初步核实情况报告、调查报告、处理结论和相关附件。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应针对举报反映的问题逐一说明情况;举报反映个人问题的,应对被检举人的基本情况,如出生年月、民族、政治面貌、入党时间、学历、职级等作出说明。
(二)如实名检举人、被调查人对调查处理结果提出不同意见,应附有承办单位对其不同意见的说明。
(三)被调查人有错误,有关组织已令其检讨或给予组织处理的,应附有本人检讨或处理决定;责令整改或专项治理的,应附有相关部门的整改意见或专项治理方案。
第十三条 对党员、师生员工来信来访有关揭发控告申诉的材料以及处理过程中的记录、调查报告、处理意见等,要整理归档,要专人负责并建立和健全保密制度。
第十四条 对坚持原则提出检举、控告和正当行使权利,合理提出申诉的给予鼓励和支持;对于不正确行使权利,提出不合理要求的,要对其摆事实讲道理,促使其提高认识,改变态度;对无理纠缠影响学校工作秩序的,要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屡教不改情节严重的,应请公安机关协助处理。
四、工作程序第十五条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程序分为受理、呈批、办理、回复和报告。
(一)信访举报应由专人受理,并制作台帐,逐级呈报审批。交办信访举报问题,应当由纪委书记或纪监审办公室负责人审批,制发交办函;重要或紧急的,可以先行电话(传真)或当面交办。
(二)对于举报事实不清楚、线索不具体的信访举报件,由负责受理的党组织或纪检监察部门存档。
(三)对于涉及有关业务处室具体业务的信访举报,经有关校领导批示,将复印件交有关业务处室阅处,纪检监察部门留存举报材料原件。涉及违规违纪等重要事项的,要求相关业务处室在规定时限内调查核实或说明情况,报送办理结果。
(四)对于不属于纪检监察部门受理范围的群众来信、来访、电话举报等,应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限的单位和部门反映,并做好解释工作。
(五)对反映党员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政建设、廉政勤政、选人用人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纪检监察部门可以用书面形式向被反映的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函询,也可安排约谈。
(六)经承办部门办理结案,但信访举报人对办理结果不满意,就同一问题继续进行信访举报的,由承办部门进行初核,纪委办公室、监察室进行复核,分别作出维持、变更或责令重新办理的决定。纪委办公室、监察室直接办理结案的信访举报,由纪委全委会进行复核。
(七)党员、党组织和监察对象对所受的党纪、政纪处分或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由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单位或部门进行复议、复查。
(八)校纪委负责对学校基层党委的复议、复查结果进行复核,并作出维持、变更或责令重新办理的决定。复议、复查、复核阶段,必要时可采取听证会形式。
(九)经过复核、复议、复查后,结果同信访人见面,信访举报事项办理终结,纪检监察部门对同一内容的信访举报一般不再登记受理。如信访人对处理结果仍然不服的,可继续向学校的上级组织反映。
第十六条 纪检监察部门对交办的信访举报,应当按交办函确定的时限办结、上报;不能按时限办结的,应当在规定办结时间1周前向交办单位说明情况,申请延长办理期限,延长办理期限一般不超过1个月。在延长期仍不能办结的,承办部门要向交办部门做出书面说明。
第十七条 对实名举报,应当专函督办,做到一事一查,一事一办,调查核实结束后,按照“谁办理、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将查处结果反馈举报人。
五、信访工作保密制度第十八条 受理信访事项,严格按有关规定实行保密。
(一)信访举报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印、扣押、销毁。
(二)信访举报材料,除因工作需要外不得向有关人员出示。因查处工作需要必须出示的,要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并隐去可能暴露信访人身份的内容。
(三)调查核实工作必须在不暴露信访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下进行。
(四)严禁将信访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部门或被举报人。
(五)对无意或故意泄露信访举报情况的,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纪检监察信访工作人员必须遵守信访工作保密纪律,保护举报人。对违反信访保密纪律的工作人员,轻则批评教育,重则纪律处分。
六、工作措施第二十条 学校完善校领导接待日制度,每年公布一次接待的时间、接待领导、接待地点,接待日可以受理学校内部涉及纪检监察方面的举报和申诉事项。
第二十一条 学校纪检监察办公室为纪检监察信访的接待场所,在法定工作时间内,随时接待涉及纪检监察方面的来信来访。需要做书面记录时,必须要有2名工作人员在场。
第二十二条 学校纪检监察办公室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箱,负责接收相关的举报或情况反映。举报电话为纪检监察办公室工作电话。对电话举报及反映问题,必须进行记录。举报箱设在学校收发室的报箱中,用于接收信件举报或书面情况反映。
第二十三条 为方便党员及师生员工网上举报或反映问题,学校纪检监察办公室设立网上举报信箱,信箱jijian@cpu.edu.cn.第二十四条 对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必须形成文字材料,并及时上报学校分管校领导审阅和批示。
七、附则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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